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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些规定你必须知道

发布时间:2024-06-12 19:41:41 点击量:

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限制配偶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4条

因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一方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意志所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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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务代理制度。日常家务代理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进行的相互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是婚姻家庭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涵是:夫妻在日常家务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时,有权依法相互代理;配偶一方在日常家务代理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无须表示代理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双方的名义,或者以对方的名义;配偶一方该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常家务代理权虽然是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其行使的效果主要表现在财产上的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具有日常家务代理权一方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是否善意,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防止将日常家庭代理权中形成的借贷推定为连带债务,扩大债权人善意债务的范围。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均具有日常家庭代理权,债权人无从得知借贷是否用于家庭需要,要求债权人举证不合理,主张将日常家庭借贷直接推定为连带债务。这种推定理论,实际上是将借贷用途作为债权人唯一需要证明的内容,忽视了债权人的善意举证责任,从而得出债权人无力举证、不承担举证责任的错误结论。

在日常家庭借贷中,债权人主张一方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该债务用于家庭需要;二是债权人善意认为该债务用于家庭需要。债权人要么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需要,要么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该债务用于家庭需要,否则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日常借贷也可以是恶意的,如果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如债权人借给夫妻一方2000元用于在赌场赌博,将直接被推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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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债权人既不能证明其将赌资借出赌场“用于家庭需要”,也不能证明其向赌场内其他人借款是出于善意并且“有理由相信该笔款项用于家庭需要”,则该笔借款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错误地假定日借债权人都是善意的,扩大了债权人善意债务的范围。另外,日借小额贷款的举证责任也存在漏洞,也可能导致大额贷款被分解为小额贷款,转化为夫妻合法的连带债务。

如果没有债权人善意债务规则,夫妻债务的内外判断标准、举证责任、清偿规则就无法确立,夫妻内外责任难以协调。将夫妻一方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就是债权人善意债务适用不平衡的结果。《民法典》实施后,必须适用债权人善意债务规则,避免债权人对家庭日常借贷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

2、判断是否属于债权人的善意债务,应根据债务数额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在判断夫妻间日常家庭事务性小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时,应坚持从宽原则。因为日常借贷中债权人识别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需要相对困难。日常借贷中善意债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明显不用于家庭需要的违法、不合理借贷,堵塞大漏洞,避免将不合理的大额拆散为小额,将小额转化为合法债务,使小额借贷成为大额借贷的“漏斗”。因此,对于小额借贷,只要债权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借贷中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一般可以认定为善意借贷。

在判断夫妻一方大额借款中债权人是否善意行事时,应当坚持严格原则。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对大额借款负有共同责任时,首先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家庭需要,如果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家庭需要,则必须证明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是夫妻双方同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的证明必须有具体事实作为支撑,并达到较高的可信度,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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